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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用户到公安部的上海互联网备案系统进行备案的通知

2016-05-03

尊敬的用户 您好

应公安部要求,根据《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1997年12月11日国务院批准,1997年12月30日公安部发布),凡是接入上海互联网的单位:包括上海互联网接入服务单位(ISP)、互联网数据中心(IDC)、互联网信息服务单位(ICP)和国际联网使用单位,都需要到公安机关办理备案手续。

故而请广大用户进入到互联网站安全服务平台进行备案。

互联网站安全服务平台:http://www.beian.gov.cn

互联网站安全服务平台操作指南:http://www.west.cn/faq/list.asp?unid=1137

开办者常见问题FAQ

一、 关于“已备案网站”和 “未备案网站”的说明。

本平台的网站数据分为已备案网站和未备案网站两类。当一个网站通过本平台完成备案审核、取得备案编号后,该网站就会由未备案网站变为已备案网站。之前已在属地公安机关办理过备案的网站,需要开办人登录平台补充备案信息、变更备案编号,所以纳入“未备案网站”进行管理。

二、 无一级域名的网站的备案说明。

对于无一级域名的网站(如二级域名的网站、或无域名仅提供IP访问的网站),在“网站信息”栏中“域名”项“是否有独立一级域名”处选择“否”,填写网站首页URL或IP地址,完成备案,并网站首页底部显著位置张贴备案图标。

三、 多个域名对应同一个网站的备案说明。

对于多个域名对应同一个网站的情况,需将常用的域名作为网站域名,其它域名添加到域名列表中,提交备案申请,最终获得一个备案号。此备案号需张贴在该网站首页底部显著位置。

四、 关于“交互式服务”的说明。

交互式服务,是指为用户提供向社会公众发布文字、图片、音视频服等信息的服务,包括但不限于论坛、社区、贴吧、文字、或者音视频聊天室、微博客、博客、即时通信、分享存储、第三方支付、移动应用商店等互联网信息服务。

五、 填写网站域名时,提示“您已经申请过此域名的备案,请到首页的审核中网站或已备案网站中查看”的说明。

为防止重复提交,在网站开办者提交网站信息时,平台会对提交的域名进行校验。当平台中已有此域名对应的网站备案申请记录时,会提示以上内容。这时,开办者需要在平台主页“网站状态”栏中找到该域名对应的网站记录,补充、确认相应的备案资料。

六、 关于下载备案图标及编号的说明。

备案审核通过后,登录平台主页在“已备案网站”菜单中,点击公安机关备案号详情,可以查看、下载备案图标代码,复制代码到网站首页代码中即可。

七、 不同网站开办主体需要注册不同的备案账号。

平台的一个注册账号只能对应一个网站开办主体,如果申请网站备案的主体不同,则需要注册多个账号进行备案申请。

八、 网站相关人员信息填写说明。

如果网站负责人信息/信息安全负责人信息/舆情引导员信息与开办人主体负责人信息相同直接打钩即可自动填充,如果不同则根据实际情况分别填写。

九、 开办人对提交的网站备案信息修改的说明。

开办人提交的网站备案信息涉及主体信息和网站信息,其中某些关键信息的变更会带后续审核流程的变更,目前平台仅支持对备案信息中的非关键项的变更,包括:

开办主体信息中的:负责人常驻地址详细地址、办公室电话、手机电话、备注、负责人常驻地址区域、主办单位办公地址详细、办公室电话、手机电话、电子邮件、备注。

网站信息中的:工信部备案号、IP段群、网络接入服务商、域名注册服务商、网站语言  选择、网站应急联系人的手机和邮件。

问:不履行公安机关联网备案有什么法律后果?

答:根据《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33号)的 第二十三条规定“ 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不履行备案职责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或者停机整顿不超过六个月的处罚。”

http://www.beian.gov.cn/portal/topicDetail?id=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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