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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名人域名 切忌动赚钱心思

2012-01-05

  安徽省一个体户注册了"鲁迅"系列域名转卖后被鲁迅之子周海婴诉至法庭专家提醒——

  话题背景

  "鲁迅"域名被个体户抢注

  安徽省一名个体户注册了"鲁迅.cn""鲁迅.中国"等一系列域名并在网上叫卖,被鲁迅之子周海婴诉至市一中院。周海婴要求被告立即停止使用"鲁迅"等系列域名。

  周海婴认为,被告抢注行为严重侵害了鲁迅先生的姓名等人格利益,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同时对原告周海婴造成了极大的精神损害。惠州公司服务内容:惠州做网站www.cq556.com惠州网络公司

  话题一

  是否能随意用名人或者已故名人的姓名注册域名?

  统一观点

  域名可随意注册,不分名人还是普通人

  专家解析

  域名注册机制 原则为"先到先得"

  刘德良:既有的域名注册机制主要采取的是"先到先得",也就是说,域名是谁先注册谁占有,用姓名注册域名不是姓名拥有者的专利,谁都可以注册。

  域名是一个资源,包含鲁迅的域名有几十个,如果他的子女不注册,那么别人都永远不能注册吗?这不是法律的本意。这也是资源的浪费,不能让权利"睡觉"

  此外,人去世以后是没有姓名权的,因为人格权是随人同生共亡的。即使活着的人有姓名权,这种姓名权也是不能延伸到域名领域的。

  注册名人域名 不能有"恶意"目的

  孙彦:随着网民人数的逐步增多,因域名引发的案件也在逐步增多。为此最高人民法院也于2001年7月发布了关于审理域名纠纷的相关司法解释。

  但是根据该规定,最终审定域名注册是否侵权,主要是看注册者在对该域名的使用过程中是否具有恶意、不正当竞争的情形存在。

  在现实生活中,很多人也都会自然地认为,用名人的名字注册域名就是为了去牟利,是恶意的。但是这种观点是不对的。因为在后果没有发生之前,我们不能主观地去猜测别人的目的。

  所以说单从域名注册的角度来说,只要这个域名没有被注册过,任何人都拥有这个权利。侵权行为的发生多是发生在今后的使用过程中。公司服务内容:网站推广www.cq556.com网站维护

  话题二

  用名人或者已故名人的姓名注册域名后予以使用,是否侵权?

  观点交锋

  正方:不拿名人赚钱就不侵权反方:名人都有商业价值,侵权

  正方

  仅注册不使用就不侵权

  李德成:所有公民的姓名都受我国法律保护,这在《民法通则》中是有明文规定的。该法第120条规定,公民的姓名权受到侵害,有权要求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

  但是,仅仅是用名人的名字注册域名而没有使用,并不构成侵权,因为注册并不使用,并不会给公民的姓名权造成损害。

  如果注册域名后用于经营了,也就是利用名人的影响力而赚钱了,这时候就应当获得许可,否则就构成侵权,侵犯的是名人的姓名权。

  不用于商业目的就不会构成侵权

  刘德良:可能发生侵权的情形大多是在域名的使用,而非注册过程中,即多数情况下只有将某一域名与特定内容的网站或网页联系在一起时才可能涉及侵权或违法。

  历史人物或文化名人的继承人对其(被继承人的)姓名或字号享有权利的性质应该属于财产权,即理论上所谓的"公开权"或"商品化权",这就是一种个人信息财产权。

  由于这种权利仅仅存在于商业性利用的情形,而域名的注册不同于对域名的后续使用,它本身并不具有商业性,因此,这种权利不能直接及于域名的注册中。

  换言之,域名注册者可以取得该域名的"所有权"。不过,这种域名的使用应该受到鲁迅继承人的财产权的限制,应该仅限于非商业性使用,不得以此来谋取商业利益。

  反方

  在世名人名字 应当受到保护

  孙彦:姓名权肯定是受法律保护的,但姓名权不可继承,后人不能主张已故名人的姓名权。

  所以我认为如果是活着的名人或者公众人物,那么他(她)的姓名权应该受到保护,这种保护同样延伸到域名领域。也就是说,其他人不能任意使用在世的名人或者公众人物的姓名去注册域名,比如注册周迅.com、姜平.com等,都是不允许的。

  但人死了就没有姓名权了,而且姓名权是不能继承的,因此用已故名人的姓名去注册域名,不算侵权。

  名人都有商业价值

  王杰: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

  名人本身具有不同于普通人的商业价值,不管是在世的还是已故的,都如此。比如鲁迅,不仅代表着一种民族的精神,而且还有商业价值,假如注册了"鲁迅.com"域名的那个人将网站用来作教育培训或者其他商业运作,显然是借助了鲁迅的声誉,因此这是侵权的,是应该征得鲁迅的子女授权的。

  因为关于鲁迅这个名字所产生的商业价值,其子女是有权利继承并享有的。因此,不能使用名人的姓名注册域名。

  话题三

  注册域名转手倒卖,属于正常的经营行为还是恶意抢注行为?

  观点交锋

  正方:抢注域名赚钱无可厚非反方:恶意抢注法律不许可

  正方

  注册人有商业头脑的表现

  孙彦:仅仅注册与驰名商标或者知名网站类似的域名不能认定为恶意,只有在以后使用该域名的过程中,故意混淆与驰名商标类似的产品或者网站的服务等,这才构成侵权,构成不正当竞争。

  比如注册了"鲁迅.cn""鲁迅.中国"等一系列域名的那名安徽人,如果将这些域名用于学术研究或者卖给研究鲁迅文学的机构,都是合法的。

  但假如他注册后把网站弄得乱七八糟,诋毁鲁迅先生的声誉,这时候就侵权了。

  因此,注册一些自认为有价值的域名转手倒卖,是注册人有商业头脑的表现,属于正常的经营行为,不存在抢注的问题。

  反过来,如果过分限制域名的注册,就会助长一些人或者企业殆于行使注册权利,反正别人注册了还能要回来,这将是非常不利于网络发展的,也是不公平的。

  反方

  注册后待价而沽 应属恶意抢注

  王杰:恶意抢注不同于抢先注册。域名注册通常遵循"先来先注册"原则,所谓抢先注册是指,域名由最先提出注册申请者所有和使用。而恶意抢注则指域名的注册者注册域名,并非为了得到和使用,而是为了牟取不当利益;或者妨碍他人正常使用域名。

  按照法律规定,以高价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该域名获取不正当利益的和注册域名后自己并不使用也未准备使用,而有意阻止权利人注册该域名的,这两种情况都会被认定为恶意抢注。

  如属恶意抢注 域名要返还

  李德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注册一些自认为有价值的域名转手倒卖赢利,可能构成恶意,但是买主却不一定构成恶意。

  恶意抢注域名造成的后果就是停止侵权、注销域名,或者依原告的请求判令由原告注册使用该域名。

  给权利人造成实际损害的,法院还会判令被告赔偿损失。

  相关提醒

  出现域名纠纷解决途径有两个

  方法一

  去域名争议解决中心申请仲裁。

  以申请仲裁的方式解决域名争议,用时相对较少,费用也较低。

  方法二

  以对方侵权和不正当竞争的名义到法院提起诉讼。

  这是解决域名侵权纠纷时大家比较容易想到的一个方法,但是打官司前要有"打持久战"的心理准备。

  特别提醒

  因为域名争议属于知识产权类案件,所以提起诉讼时可以提出要求:如果对方败诉应承担自己的律师费。

  这也是知识产权类案件特有的"权利"

  新闻链接

  全球惠州互联网管理机构国际惠州互联网名称和编号分配公司(ICANN)10月30日宣布,国际互联网今后可使用中文、俄文、阿拉伯文、韩文等非拉丁字母文字注册域名。这意味着中国网民有望从明年起只需在地址栏内输入类似"新华通讯社.中国"等中文域名,即可登录网站浏览。

本文由惠州网站建设www.cq556.com惠州网站制作经验的渝网互联惠州网站设计整理编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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